进入网站前请确认以下内容:
1.我承诺是为自己购买私募产品。
2.我承诺符合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我承诺符合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合格投资者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投资有风险。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否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产品法律文件,了解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产品是否与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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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确认"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按“放弃”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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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单位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单位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其中,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只在合同规定的特定时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申购和赎回,因此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5、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7、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8、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9、净值波动风险
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估值方法,当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有如下情形之一时:
(1)估值日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
(2)投资上述品种后无法及时确认,上述投资品种在投资确认前估值价格波动;
(3)估值日取得的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
(4)按照预期收益率反应的估值价格与实际兑付的收益产生差异;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净值波动风险。
10、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3)、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11、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1、本人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2、本人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本人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签署合格投资者确认书。
5、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6、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八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7、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章“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8、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9、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六章“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10、本人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只有当潮水退去的时候,才知道是谁在裸泳”,这是巴菲特的名言,对于阳光私募来说2012年是残酷的一年,堪称清盘年,数据显示,仅今年前11个月,就有高达112只产品遭遇提前清盘,其中非结构化产品就达到了47只。有高达707只成立以来的收益为负,占比达到了79.19%。
然而,阳光私募今年的投资非常不轻松,不仅净值回撤幅度大,而且月度排名变动频繁,凸显出今年行情的复杂性。刚刚过去的2012年,私募基金交出了怎样一份成绩单?Wind数据统计显示,在1271只可统计的 阳光私募产品 中(包括非结构化产品和各类私募基金产品),今年以来平均收益率为-1.66%,跑输同期上证指数表现。
2012年对私募基金行业又是“黑色”的一年,但也不乏亮点,根据统计,非结构化收益排名前五的分别是:长安信托-银帆3期48.42%,昆仑信托-东源定增指数型基金38.43%,兴业信托-呈瑞一期36.86%,兴业信托-云腾一期33.82%,华宝信托-鼎峰4号28.37%。
结构化私募产品中排名前三的是:长安信托-长安投资134号30.21%,中融信托-融裕15号19.90%,中海信托-聚发(3)浦江之星2819.29%。
2012年,还有一批期货类私募基金产品的出现,大大冲击了行业眼球。高杠杆、有限合伙的制度、以及“惊心动魄”的净值表现,对于私募产品的既有格局是巨大的冲击。凯丰投资的凯丰基金400.72%,颉昂投资的颉昂·商品对冲1期颉昂投资125.21%,非却投资的非却头资交易一部109.76,和聚基金的和聚财富2号79.35%,东源投资的东源(天津)38.43%。有限合伙制私募产品2012整体跑赢非结构化私募产品、跑赢沪深300指数。虽然样本有限,和该类型产品的总体真实水平会有差异,但相对而言,有限合伙制私募产品在2012的表现十分出色。
2012年12月28日,《基金法》修订获得通过,《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私募证券 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明确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重要力量,阳光私募的合法性首次得到确认。纳入监管后,私募的“去信托化”时代到来。此前为了增强公信力和透明化,私募借道信托牌照发行产品,信托发挥监管作用,私募仅作为投资顾问。然而高额的信托账户使用费和管理费用降低了私募利润。北京源乐晟投资总监曾晓洁曾透露,如果以1.5%的固定管理费,1%信托管理费用和0.2%的银行托管费用计算,一只10亿元的阳光私募产品,在固定管理费上的年收入只有300万元。
2013年是值得期盼的一年。去信托化时代的开始,也是私募对冲时代的真正开启。多家私募均预计,“投资标的和套利方面的限制应该不会比目前的信托模式更严格”。目前信托在股指期货等对冲手段上的严格限制,连简单的卖空也难以做到。 朱雀投资认为,新《基金法》颁布后,预计有限合伙型私募产品的设立将减少,私募将更多选择契约型产品。私募在产品设计、发行方面将更加主动,这对于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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